辩护二审刑案发回重审

首页>>石斌律师>>律师文集
石斌律师    辩护二审刑案发回重审
  本人曾辩护的D某一审某刑事案,一审判决D某构成某罪情节严重,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7万余元。当事人主要不服一审判决对其获利7万余元认定,不服情节严重的认定提出上诉。当事人家人委托本人二审再辩护,就非法获利的指控和一审评判做出了全面、细致、有据的分析,根据在案证据向二审法院制作了详细的计算、核算、分析表,在一审辩护基础上再精深、再精准、再精到辩护,并提交了充分的辩护意见,昨天收到二审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核心辨点:一审判决认定D某非法获利7万余元,以该金额认定D某罪涉案情节严重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法网]。
(一)更重要的是上诉人D某不认可且未确认其微信收到W某、L某某的款项全是涉案的获利。
(二)在案无D某所使用的微信收付款明细。D某的微信收付款记录,无法印证。
(三)非常重要的事实是L某某、W某在询问笔录中均陈述两人用微信收取获利,收到获利后就转给D某的微信,但详细祥看L某某、W某微信转账记录中每天收取的款项(假设是获利)与每天微信转给D某的款项,大部分每天转给D某的款项找不到相对应的L某某、W某微信转账记录中每天收取的假设是获利的款项,出现D某微信收到的款项笔数多,L某某、W某微信转账记录中每天收取的假设是获利的款项找不到的情形。L某某、W某微信转账记录中收取的获利不能反映,纵观L某某、W某所有微信转账记录看,微信记录中收取款项是否全是涉案获利根本无证据印证。
(四)通过L某某、W某笔录证实她们就是用微信收获利,但纵观她们微信收款明细,这两人微信根本就没有收到按四六分成的比例及一审判决认定D某非法获利7万余元的推算出的相应两人微信收取获利金额18万余元。……这是案件..的疑点、疑问,请二审法院关注。
(五)与L某某、W某在案的询问笔录其笔录内容不能证实他们在微信转给D某微信的款项全是获利。……
(六)L某某、W某在询问笔录陈述有自己联系的客户、也有客户询问笔录陈述自己直接去找L某某、W某干事的情形,涉及此种情形的L某某、W某获利不应算入上诉人D某涉案的情形,涉及此种情形的获利有多少,该种合理怀疑情形未予以排除。
(七)上诉人D某与L某某、W某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L某某、W某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实D某收到的款项全是涉案获利。……
(七)D某在一审法庭上也供述了与L某某、W某都有经济往来。
(八)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也未予以认定D某非法获利金额。
辩护人认为,综上D某微信收到L某某、W某微信款项性质是唯一性即是涉案获利唯一性不能确定,D某与两人有其他经济往来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D某涉案获利7万余元,进而认定上诉人涉案属于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D某涉案情节只能认定为一般情节。
不负辩护[www.cnLaw.net]。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联系石斌律师:
  >>电话、手机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解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石斌律师
律师文集管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