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纪明挂靠建筑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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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瑞岭律师    
审判长:
根据刚才的庭审调查情况,我谈四点意见:
一、被告与谢纪明管理的东营商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王项目部构成挂靠关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属于挂靠。”本案中,谢纪明作为自然人,借用被告的资质并以被告的名义承揽王庆新时代居民小区的建楼工程,同时被授权成立东营商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王项目部以办理各项对外业务。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分两次收取了谢纪明管理费40万元。所有这些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与谢纪明管理的大王项目部构成挂靠关系。
二、挂靠人谢纪明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揽王庆新时代住宅小区的施工,以大王项目部的名义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由过错,对项目所拖欠的原告的工资报酬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今,王庆新时代住宅小区已经完工投入使用多年,而项目部拖欠原告的工资报酬至今未能付清[中法网]。被告作为被挂靠人,有义务向原告付清这笔报酬。即便被告与谢纪明之间有其他的挂靠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020年5月1日生效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据此,被告作为王庆新时代住宅小区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原告承担工资清偿责任。该国务院令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是国务院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施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不执行。
三、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不存在超时效问题。当发现自己工资报酬得不到及时偿付以后,原告就不断地找挂靠人谢纪明讨要,也无数次地找被告讨要,无数次地电话联系,无数次地奔波于安阳与大王之间。2020年春季,原告还最后一次跑到被告处索要,被告知“暂时无钱,回去等待”。原告这次是索要无望被迫起诉。根据民法典..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由于原告不断地向被告、向谢纪明主张权利而不断地造成时效中断,所以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
四、被告恶意拖欠原告工资至今不付,违反了国务院第724号令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建议法庭根据国务院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处罚,以促其改正错误,走向正规,早日成为一个诚实守信单位。
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山东卓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宋瑞岭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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