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离婚律师发表的民事起诉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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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原告: 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12011319XXX,住XX市XX区宜兴埠镇XXX67号,联系电话:
被告:凌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东段XXX号5栋XX单元XX楼4号,联系电话:
案由:监护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凌某1随原告生活,被告凌某某协助原告将凌某1交随原告生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熊某1系被告凌某某配偶,2014年4月18日熊某1与原告王某某生育俩子女,分别取名凌某1、凌某2,2016年8月23日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调解,并作出(2016)川1724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为:王某某与熊某1之女凌某2随王某某生活,之子凌某1随熊某1生活,2020年7月23日熊某1因病去世,原告王某某作为凌某1的父亲,凌某1应当随其生活,被告熊XX、谢XX、凌某某未将凌某1交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婚姻家庭律师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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