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律师代理的敲诈勒索案从轻缓刑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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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斌律师    L某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敲诈勒索案被告人L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L某一审的辩护人,本案开庭之前,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清晰准确的了解,在尊重被告人L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意愿下,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裁判本案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无异议。现就对被告人L某的量刑方面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L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L某归案后,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一审法院的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罪态度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L某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强、情节较轻。
所谓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事实本身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比如主观恶性不大、客观危害较小等[中法网]。
(一)本案中W某、JQ公司所代理的HY公司的违规投标事实确实存在,HY公司违规中标确实对L某代理的AD公司造成不公正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损害了被告人L某代理的公司的相关机会和利益。
(二)本案中被告人L某确实存在代理AD公司竞标未成的相关竞标费用,且W某主动找L某谈的意思就是赔偿L某相关竞标费用损失。
W某的笔录证实每次都是其汇报其老板CC某,CC某也是安排其积极主动与L某联系协商。L某拿的xx万元是协商的结果。
(三)本案中L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向受害人索要钱财,虽然L某最终拿到了xx万元竞标补偿,是W某自己为担心其JQ公司代理的HY公司失去中标资格,为了违规获得涉案路灯工程,为了避免其违规造成损失主动协商给的L某赔偿费用。(详见W某的11页《询问笔录》)。
被告人L某确实在举报后其思想发生了变化,其实其客观存在代理AD灯饰公司竞标投标费的损失情况。本案中,L某被动的拿了xx万元,具有一定偶然性、突发性,其主观恶性不强。
(四)被告人L某没有以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W某或JQ电子科技公司的情节。…….  
(五)本案的发生是招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未保密而泄密举报人AD公司的代理人即被告人L某得电话,招致W某四次主动联系L某协商赔偿或补偿竞标费用而发生的,被告人L某的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如上述人员保密而不泄露被告人L某代理AD公司举报及L某电话,本案是不可能发生的,被告人L某是被犯罪了,实际其也是深受上述人员行为的受害者。
被告人L某在代AD公司投诉质疑HY公司前,没有向HY公司或JQ电子科技公司或W某以HY公司违规中标为由的敲诈勒索的行为。在上述人员泄露被告人L某的电话给W某后,也都是W某主动联系被告人L某被动的商谈补偿竞标费补偿事宜,被告人L某在其代理举报后没有一次主动联系过W某。本案的发生确实是因受理招投标质疑的xxxx市住建局招标办的T某及涉案工程招投标代理公司xxxx分公司W某某泄密被告人L某的信息电话给W某发生的,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已经确认该事实,法庭当庭亦予以确认。上述事实通过在案的下列证据能够足以证实:W某的《询问笔录》;W某某的《询问笔录》;T某(……)《讯问笔录》、L某的《讯问笔录》。
综上事实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L某的行为依法依情确实属于情节较轻,请法庭予以认定[www.cnLaw.net]。
三、被告人L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公诉机关签署了具结书,应当从宽处理。该事实有在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当庭确认能够证实。
四、被告人L某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L某悔罪表现深刻,且已退赔相关财产xx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被害单位W某、JQ公司的谅解。被告人L某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L某及家属于xx年3月23日、24日已对被害人、被害单位W某、JQ公司xx万元钱款在侦查阶段进行了退还,且在审查起诉阶段、今天的一审庭审阶段,被告人L某一直在悔罪,其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六、W某、JQ公司作为被害人被害单位有严重的过错,应对被告人L某从宽处理。
本案因被害人存在过错而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件,与社会流氓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强索硬要,毫无理由地使用暴力威胁、要挟、逼迫,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典型敲诈勒索案件有一定的区别。这类案件不仅存在对正常社会关系的侵害行为,也可能包含当事人对双方民事关系的一些自愿处分行为。案件所涉及的财物数额往往有部分是双方你情我愿协商处理的,本案的事实L某带AD灯饰公司的投诉事项确实存在,投诉理由也成立,如若W某所在的公司违规,且W某、JQ公司主动自愿以给L某赔付竞标损失,事实上W某、JQ公司代理的HY公司还是中标了实施了涉案工程其非法利益得逞,W某、JQ公司作为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其行为有严重的过错。其实W某、JQ公司因涉案投标违法以串通投标罪被公诉至法院。公诉机关虽未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存在严重过错,但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明确认可了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存在严重过错这一对被告人量刑有利的法定情节,请法庭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可以对被告人L某从宽处理。
七、被告人L某具备可以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对被告人L某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下述事实理由对被告人L某可以适用宣告缓刑。
(一)被告人L某具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
(二)被告人L某犯罪情节较轻。
只有犯罪情节较轻者,才可以适用缓刑。所谓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事实本身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比如主观恶性不大、客观危害较小等。。前述辩护人已论述被告人L某犯罪情节较轻的事实客观存在[www.cnLaw.net]。
(三)被告人L某具有深刻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就退赔了相关损失给被害人、被害单位W某及所在的JQ公司,表示了对不起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四)被告人L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中法网]。被告人L某已经意识到此次犯罪造成其自身的严重后果,为此付出了很大代价,已经受到应有的惩罚作用,也不敢再违法更不敢再犯罪了,没有再犯的危险。
(五)对被告人L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L某适用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对所居住社区应该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L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情形。
                       辩护人: 石 斌 律师
  办案结果:上述从轻缓刑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处L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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