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姚律师代为应诉取得良好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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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强律师    案情:彭小某诉称因帮彭某某与张某某争吵中手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经过.多次调解,无法与张某某达成调解一致,遂委托代理人向.起诉要求按照九级伤残赔偿其损失12万多元。张某某收到.的传票后,委托姚强律师代为应诉,本律师针对原告的证据和事实进行抗辩,主要从1、原告起诉张某某打伤原告的证件不足且互相矛盾;2、原告起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官也初步认同姚律师的观点,但为了息讼解决矛盾,希望张某某能从道义出发适当进行调解,最终因为原告考虑面临败诉同意调解,而被告张某某从人道出发愿意承担补偿八千医疗费,双方最终达成张某某补偿原告八千元的调解一致。

附:答辩状、代理词

          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

  答辩人因原告彭小某诉答辩人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特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讲均不是事实,其要求答辩人赔偿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首先,答辩人与原告素不相识,且没有任何的纠纷。2012年12月6日晚八点左右,答辩人与彭双某在港口街与建设路交汇的路口因为过路的事情发生口角,为此彭双某对答辩人进行了殴打。期间答辩人没有见过原告,更没有与原告发生过纠纷和打斗,因此原告所谓的负伤与答辩人没有任何的..。其次,原告到中医院就医并不是接警而来的警察送去的,原告所言纯粹是凭空捏造。在彭双某殴打答辩人时,答辩人妻子..时间报了110,在110民警来了后对该纠纷进行了处理。现在原告既没有就其受伤报过警,而报警的110出警记录上也没有记载原告在场和受伤的情况,更没有民警将原告送至株洲市中医院治疗的任何记录。

二、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只有原告本人的陈述和有利害..人的书面证言,而且原告的陈述之间还存在很多前后不一致且矛盾的地方,均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实原告的伤是答辩人造成的,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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