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侵犯名誉权纠纷,均支持仇伶律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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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伶律师    原告徐某、被告李某因工作上存在矛盾,2014年起,被告李某凭自主观臆断、猜测,多次、长期在红网 中以某某等十多个用户名发帖及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发帖内容为原告徐某在担任某卫生院负责人期间,贪污受贿等,原告徐某不堪其扰,拿起法律武器,委托岳阳仇伶律师向.起诉。仇伶律师庭审时提出被告李某在红网发帖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徐某的名誉侵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已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李某长期、多次凭自己主观臆断,捏造事实在红网发帖,并加以传播,诋毁原告徐某名誉,损害原告徐某的尊严,构成了对原告徐某的名誉侵权。由于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徐某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www.cnLaw.net]。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李某应当停止对原告徐某的名誉侵害,并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徐某名誉,向原告徐某赔礼道歉。一审支持了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仇伶律师提出上诉人李某在红网所发帖文构成对被上诉人徐某的名誉侵权[中法网]。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上诉人李某虽依《宪法》的规定有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权,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李某从2014年7月至2019年10月发布的被上诉人徐某相关的帖文达近30条之多,延续时间长,发帖数量多,事项明目广,且帖文内容中带有诽谤性质,对被上诉人徐某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www.cnLaw.net]。二审采纳仇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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