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某、高某某、建筑公司拖欠劳务费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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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张某与王某某、高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某向安阳市职工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已获准许,市职工服务中心指派我作为张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王某某拖欠原告张某9000元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王某某2016年5月4日向张某出具的欠条显示“5号、6号共计:11000元,借2000元。欠9000元 王某某2016.5.4号”这可以证明王某某拖欠张某在安阳市某某家园5号楼、6号楼喷漆劳务费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开庭时王某某对该证据并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二、而根据王某某起诉高某某和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案件即(2018)豫0502民初2634号判决中显示,王某某从高某某手中承包某某家园工程并且高某某尚拖欠王某某工程款256517.8元。某某建筑公司公司庭审时高某某和王某某均认可该笔款项中包括王某某拖欠原告张某的9000元劳务费[中法网]。
三、高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12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王某某拖欠原告张某的锦和家园喷漆代浆劳务费9000元应由王某某、高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孙海军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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