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词-平顶山律师朱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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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品文律师    辩 护 词
(被告马某某/辩护律师朱品文)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及本人的委托,指派朱品文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马某某构成诈骗罪,但在组织中起的作用有限,应为从犯,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本辩护人及被告马某某本人对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对新入职员工进行诈骗方法以及“话术”的入职培训并对组长、主管进行日常培训与指导”事实不清、证据未确实、充分。
在补充卷一,对高亚公司同案其他人员讯问中,如李某某(P44)、程某某(,P54)、王某某(P59)、李某(P64)、范某某(P74)、许某某(P79)、贺某某(P83 84)、代某某(P88)、谢某(P93)十人均在被问及:“公司招聘的新员工都是如何培训的?”时称:“公司新员工的培训一直都是马某某在负责,培训的内容就是一些外汇的基本知识、公司销售模式之类的,培训之后将新员工分到两个销售部,由销售部的总监王某某和马某某将这些新员工分配到手下的主管,再有主管将这些新员工分给组长,组长和主管在聊天过程中给新员工指点一下聊天的方式及如何回答客户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
上述人员,任职有销售部的总监、主管、组长,通过他们几乎一致的供述,可以认定:
1、马某某对新员工的培训内容就是一些外汇基本知识(合法)、公司销售模式,聊天案例之类,没有对新入职员工进行诈骗方法及“话术”的入职培训[中法网]。
2、马某某没有对组长、主管进行日常培训与指导。
在目前卷宗材料中,没有直接体现马某某对组长、主管进行过日常培训与指导的材料。
另外,马某某虽然为讲师但非公司业务人员干出来的,对具体业务无经验,而组长、主管相对来讲业务经验是比较丰富、能力是比较强的,让一个无经验的人向经验丰富的人进行日常培训和指导,这也不符合常理。
三、被告人马某某不应对本案所有诈骗金额承担责任
1、从时间来看,马某某入职开展新员工培训工作在高亚公司开展违法行为之后,故不应对所有诈骗金额承担责任。
起诉书称高亚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017年年初开始实施了引诱欺骗中年女性交易外汇从而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而马某某是2017年6月底到高亚公司进行上班的,开展新员工培训工作是入职一段时间后才开始的。
2、马某某培训对象为高亚公司部分员工,对未培训过的员工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
马某某在本案没有直接开展诈骗业务,指控的诈骗活动是由销售部(一部、二部)的业务人员实施,销售部谁谁骗了受害人多少多少钱钱应当进行追究的都进行了刑事追究,指控的诈骗金额也完全是由各部下面的各组业务人员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汇总而成。本案高亚公司新员工离职较高,马某某入职也晚,经过法庭询问,销售部业务人员被指控构成诈骗罪的人员中由马某某进行过培训的人很少。
如果让马某某对他就从来没有培训过的员工,对该员工的诈骗金额也要承担责任,岂不是挂个讲师的牌子,躺着也要中?这样结果,罪责刑明显不相适应。
3、马某某培训的内容,仅仅是高亚公司业务范畴中的一小部分,粗浅的表层知识,且本人并非业务高手,仅仅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培训,具体业务及难点,实际上是由高亚公司业务部门内部业务强的人进行指导解决。
综上,从马某某入职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来看,马某某从事的仅仅是一小部分培训工作,构成诈骗的业务人员也未经过马某某培训过,故其不应对公司所有诈骗金额承担责任。
四、被告人马某某在本案中应属于从犯。
本案中,虽然马某某称之为讲师,但其所在部门仅有两人,再公司中属于从属部门,只从事新员工入职培训等浅显的初期培训工作,培训的材料完全来自公司提供,培训工作为公司安排,是一般性工作人员,其作用是辅助和次要作用,同时也拿着一般性工作人员的工资,对公司的外汇及软件相关业务未接触,也未直接从事过诈骗业务,收入在公司中属于较低层次,其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是次要和辅助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按照从犯定罪处罚。
五、马某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悔罪,愿意退赃认罚,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六、马某某系孤儿,自幼懂事,心地善良,无害人之心,其本质并不坏,主观恶性小[www.cnLaw.net]。
马某某成长过程不容易,1岁多时父母双双去世,和外公外婆相依为命,其家境十分贫寒。平顶山晚报2005年12月27日以《小大人马某某》进行过图文报道,一家人包括太姥多人一直就靠外公每月500多元的退休金艰难度日,马某某七八岁时就学会了做饭,身上穿的都是邻居送的,什么苦都能吃。当时15岁的马某某,还通过学的无线电,给姥爷组装了一台自制的收音机。平顶山日报在2006年6月11日以《家庭困难有人帮》为题,还对马某某一家进行过报道。另外,也因为这个犯罪行为,原在世的至亲亲人姥姥蔡秀珍在马某某2018年3月羁押后的5月16日离世,带他比较多的二姨马新英也在2018年4月7日去世火化(自x)。事后家庭这种巨大的变故,辩护人至今未向被告人马某某告知原委。
马某某自幼懂事,心地善良,无害人之心,其本质并不坏,主观恶性小,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律认知的不足和对自己行为理解不深,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并经国家劳动教育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朱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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