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解除合伙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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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    代 理 词
          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解除合伙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一审刘xx的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件,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又听取了法庭调查的情况,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对本案提出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刘xx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基于被告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解除合伙..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80000元。
原告提供的双方2018年12月9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惠民超市,原告投资8万元,占40,被告投资12万,占60;或期限至2022年1月30日,第四条..款还约定退货条件“(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4)执行合伙组织事物时有不正当行为[中法网]。”。原告提供的在2019年7 9月期间双方谈解除合伙..时,形成的多段录音中均可以证明被告在经营惠民超市期间,管理不善,并且私自占用租赁的房屋经营快递业务,所得款型被全部侵吞,收取租金被其*人拿走,基于以上等等行为,被告多次自愿表示原告的投资款80000元一分不少在2019年年底支付给原告,原告也表示接受该解除合伙..的方案。同时该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还约定“合同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各人所有,到时予以返还。”。因此,完全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解除合伙..及被告自愿返还原告80000元的事实。
二、被告不提供超市的原始凭证导致无法审计,贵院应当依法做出推定原告主张事实成立的认定。
..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同意并申请.对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进行审计,在..次庭审中被告承诺在庭后两星期内将原始凭证送交.,可是被告并没有按承诺履行,可是在.委托并确定审计部门后,被告无故不提供经营期间的原始凭证,导致审计工作无法进行。今天的庭审中被告自认其并没有合伙经营期间的原始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妨碍举证的推定责任)有证据证明乙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贵院应当作出对原告主张支付80000元的事实推定成立的认定。
三、被告庭审中再次申请对账目审计是在拖延时间,同时该审计结果对本案也不具有实际意义。
首先,被告庭审中已经自认其手中并没有原始凭证,账目也不全,可见根据该部分资料审计的结果也是不客观的,对本案的审理也不具有参考价值。因此,被告在明知因为资料不全审计的结果也不能证明本案事实,还申请审计,这明显是浪费诉讼资源,拖延审理时间的不道德行为。
其次,原告是根据双方谈话录音中被告的承诺和《合伙经营协议书》的约定来主张被告返还原告本金80000元,返还80000元是双方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达成的退火协议在不被推翻的情况下,即使审计结果是真实的也不能被.采信,更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
综上所述,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原告主张
的事实。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给原告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贵院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张勇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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