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达到婚龄,同居后终获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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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森轩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 与原告 经人介绍,于2017年2月28日认识,同年3月2号订婚,并于3月16日在原告家里举行结婚仪式,被告 陪送物品六万多元,包括电脑、冰箱等家电及生活用品,在交付陪送物品时将票据全部交付于原告 一家[www.cnLaw.net]。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由于被告 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只能等待达到结婚年龄与原告登记结婚,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对被告及孩子的后续生活全然不顾。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取名 ,身份证号:...
。原告只顾个人感受,没有尽到他的基本义务,被告为了家庭及孩子付出诸多却不受待见。原告个人和家庭经济条件良好,但平时多次逼迫被告外出借钱供他使用,2018年10月12日,因被告 并未借到钱款,原告 对 已无感情可言,索性将女方赶出家门,其无奈之下抱着孩子回到娘家并居住至今。而并非原告所说的 擅自离家出走,多次劝回拒不回家的情形。
  因被告 与原告 双方订婚并举办了仪式,被告 为 陪送物品六万多元,被告父母均为农民,依靠种地为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因孩子出生后体弱多病,原告向被告给付的钱款已全部被用来支付孩子医疗费及生活支出。此次由于原告的过错对被告 不管不问,将没有任何过错的 赶出家门,其无奈之下只能回到娘家生活,因女方生育身体受到损害仍需继续调养且年龄尚小,无法出门赚取生活费来抚养孩子,基本依赖于父母的经济支撑。基于以上情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被告 与原告 已同居生活了一年半左右,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具有公示性,意味着男女双方取得了夫妻名分,乡邻群众也认可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被告 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双方除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与法律认可的婚姻..并无实质性差别。提出返还彩礼的是原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也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同居..亦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从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予以酌情考虑。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当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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