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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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军律师    某某诉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租赁纠纷案被告某某委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通过庭前的调查了解以及参加庭审,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诉讼主体不对
   1、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原告根本不是诉争土地的承包权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原告所述的土地无疑是归某某村委会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22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第二,土地承包权的设立是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准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该土地的承包权人,而该村村会计为原告二人出具的证明该土地是原告承包的证明书既无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又不是该村法定代表人书写。该证明不能认为是村委会出具的,此证明书本身也无法证明原告是该土地的承包权人。另外,该证明书上书写的韩伯永与原告之一的某某并不是同一人,因为二原告在庭审中均陈述其没有别名。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是证明原告拥有承包权的唯一的有效证据。故该证明书在关联性上也无法证明原告是该土地的承包权人。故此,原告与讼争土地根本无任何利害..,无权向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根据起诉状原告只有李某和某某但在原告最后请求中却有“故原告等十三户集体请求将土地收回”的内容,起诉状前后是矛盾的[中法网]。代理人认为二原告不能代表十三户村民,二原告没有十三户村民的授权。
3、原告漏列某厂为被告,原告认为某厂拖欠租赁费应该列造纸厂为被告,而不应当诉讼村民委员会。
二,原被告之间无土地租赁合同且被告并不拖欠原告土地租赁费也无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问题。原告在庭审中称其与被告有土地租赁口头合同,但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有此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代理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义务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土地租赁合同,所以被告根本无义务支付原告土地租赁费,并且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拖欠其土地租赁费,代理人认为被告不拖欠原告土地租赁费。土地租赁合同根本不存在故无解除合同的问题。
  三、原告不是讼争的土地的土地承包权人,无权要求原告清除该土地上的地面建筑
如前所述,原告不是讼争土地的承包权人,而被告是讼争土地的所有权人,故原告无权要求原告清除该土地上的地面建筑。
综上所述,本案诉讼主体不对,原被告之间无土地租赁合同且被告并不拖欠原告土地租赁费,也无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问题。原告不是讼争的土地的土地承包权人,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清除该土地上的地面建筑,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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