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为劳动..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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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军律师    关于两名职工与被上诉人构成劳动..的问题[www.cnLaw.net]。两名职工虽然与某分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书约定建立劳务..并且两职工也了解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但区分劳动..还是劳务..并不是以双方签订何种协议进行区分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劳动..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认劳动..。两名职工均未达到退休年龄,被上诉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劳动法规定适格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的陈述,两名职工与其他职工同样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受被上诉人的劳动规章纪律的管理。两名职工与其他职工同样从事报纸投递工作,该工作属于被上诉人业务组成部分。虽然两名职工原来有工作单位但属于因原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处理。”两名职工完全符合事实上的劳动..本质。一审.仅凭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就认定为劳务..与法有悖。两名职工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仅仅是一份书面证据,被上诉人承认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是两名职工与其他职工同样提供劳动并无区别,应当据此认定两名职工与被上诉人形成劳动..,不应根据和事实违背的书面合同认定双方为劳务..。[www.cn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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