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录律师代理的案件被评为江苏法院十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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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录律师    12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 2019年度江苏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的“甲某与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入选其中。

【裁判要旨】

网络交易中,出卖人以严重低于商品价值的不合理价格标价并自行刷单,虽然不具有以标价进行交易的真实意思,但在买受人不知情在线购买、出卖人确认交易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因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空气能热水器销售信息,标价为1元/台。甲某发现该信息后,前后分四次下单,共计订购20台热水器,能源公司对订购信息予以确认,并登记该商品已发货。后甲某因未收到货物遂将能源公司诉至.。一审中,能源公司辩称标价系工作人员失误操作所致,但在二审中,经.调查后发现,能源公司实际存在刷单行为。.认为,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维护交易安全应为首要价值取向,购买方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前提下的购买行为,其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能源公司自导自演的刷单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现无证据充分证明甲某首次购买存在恶意,因而应当按照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中法网]。但甲某在未收到首次购买货物的情况下,于一个半月后再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的行为,显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反映了其明知和利用对方存在虚伪表示而捡漏的心理,后三份合同应认定为不成立。

【典型意义】

网络交易中,出卖人“刷单”、买受人“薅羊毛”等行为大量存在,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交易秩序,应当予以严格规制。出卖人而言,应当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把精力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之上。买受人而言,若明知或应知对方“刷单”而订约,将影响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故也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淘宝购物天价赔偿案反转,宿迁中院:真意保留的虚伪意思表示不发生合同效力,判决驳回原告(被上诉人)大部分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佛山某公司和邬某之间存在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佛山某公司应赔偿邬某可得利益损失22万多元(购物价一万倍);

宿迁中院改判:为提升销售..刷单,系真意保留的虚伪意思表示,根据购买人的异常行为推断其并非善意购买人,则双方均未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成立[中法网]。但首次订约无法排除邬某主观上具有善意,对合同成立存在合理信赖,故应认定合同有效支持,后续并非善意购买不应支持,判决驳回大部分诉讼请求。

聚阳公司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刘录律认为:这份判决引用了“真意保留“观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外在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其对外做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订立合同真实表示,而是基于其他目的,根据生活经验和常理判断,如果另一方明知对方在真意保留情形,刻意促成交易,其主观目的并非善意,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合同未成立,更谈不上合同有效。这与上诉理由提出的“双方未合意,无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成立,对双方无约束力的观点”是一致的。二审判决说理透彻,逻辑清晰,层次分明,法理精湛,体现了司法裁判者高超的审判艺术和对法律精神把握能力,体现了国法、天理、人情。该裁判充分展示了法律是善良和正直的艺术,良法不足以徒行,司法裁判者摆脱教条化、格式化、机械司法的约束,让个案判决能够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符合常人之情,常人之理,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旗帜鲜明,一目了然,才能真正实现实质正义,起到个案推动法治的作用。刘录律师认为,这份审判艺术很高的判决,对类似案件裁判能起到指引作用,应当具备入选最高院指导判例的水准,建议宿迁中院报送[中法网]。

当然,聚阳公司的刷单行为也是一种违背商业道德的不当行为。.认定..次交易有效,判决聚阳公司承担小部分责任,这对上诉人聚阳公司也是一种警示和惩罚,该裁判有利于规制刷单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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