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徐晨光律师积极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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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晨光律师    在疫情防控期间,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晨光律师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法律、法规,通过 、 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每天在村(居)法律服务 群推送疫情防控法律常识、案例。
  山东鲁台机械公司在年初和乌兹别克斯坦一家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合同,相关准备工作刚要进行时,国内出现了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为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徐晨光律师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通过电函等方式向外方阐明情况,留存相关电函材料,保护企业的经济权益。及时向顾问企业提示本次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造成重大影响,已经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要求,那么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呢?如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则很多合同便可以以此为据来主张免责或终止合同。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每一份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中法网]。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各类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多方面的深远影响,疫情会导致供应商无法如期交货,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如期竣工或按进度完工,导致进出口产品无法正常履行海关报关检疫等程序,导致服务无法提供,导致商业租赁房屋无法正常经营使用等,发生此等违约情况时,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如何降低损失?如何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避免损失扩大等,均需根据具体合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论证。关于诉讼、仲裁时效问题疫情导致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开庭、信访等工作均发生一定变化,那么疫情到底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呢?根据《民法总则》..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分析起来,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有三个要件:(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现在虽然是疫情期间,但是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具备网上立案功能,当事人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作为权利人的出借人并非不能行使请求权。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各.及仲裁机构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遇到诉讼时效的事项,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论证。
   进入三月份,疫情有所缓解,徐晨光律师积极响应上级号召,深入企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助力企业尽早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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