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案例:分居多久法院才会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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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不久就同居生活,1999年11月18日,原被告在清河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未经充分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而长期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7年7月因原告突发脑梗死等疾病,被告无视原告严重的病情,不将生命危急的原告送至医院救治,出院后被告儿子不准原告进屋,怕原告死在清河街道,被告就在当天离婚医院后不管不问原告,同年7月25日,原、被告经清河街道社区调解,被告还是不同离婚,原告由其子女接回赡养照顾,从2017年7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8年12月原告遂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从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一直分居到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名存实亡。
.判决
.判决准予原告李XX、被告王XX离婚。
律师点评
  原被告的情形,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条第四种情形: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和《最高.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2种情形和第7中情形.即“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且原告方坚持离婚,夫妻之间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且难以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的情形,符合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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