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律师熟练运用法律规定,庭审核实当事人身份,成功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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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伶律师    原告罗某向岳阳某.起诉被告某学校,要求被告某学校偿还原告罗某借款74万元及利息,被告某学校委托了仇伶律师参加庭审。
在庭审法官核实原告罗某身份时,仇伶律师发现到庭的罗某面相较老,与起诉状中原告罗某的身份信息显示是1972年生人不符,仇伶律师当即要求查验到庭的原告罗某的身份证,到庭的原告罗某拿出身份证,显示到庭的原告罗某是1957年生人,仇伶律师向法官提出对原告身份有异议,到庭的原告罗某的代理人马上向法官提出申请撤诉,法官也表示同意到庭的原告罗某的代理人的意见,本案按撤诉处理。
因仇伶律师对法律掌握得较熟练,向法官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百一十二条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www.cnLaw.net]。”,本案为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对原告罗某申请撤诉,.应不予准许,应判决驳回起诉,并对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庭审中到庭的罗某身份信息与起诉书所列的原告罗某身份信息不符,不能认定起诉书所列的原告罗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应予驳回。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本裁定书所列原告罗某的起诉。
.裁定后,原告罗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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