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律师办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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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伶律师    原告周某等4人以被告某社区居委会某组在对其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时,被告只按其他组民的百分之五十对原告周某等4人予以分配,原告周某等4人未享受到该组组民同等待遇为由,向岳阳某.提起诉讼。
仇伶律师接受被告某社区居委会某组的委托后,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九条,“村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八条..款“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三款“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答辩人依法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形成了该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参加会议并一致通过了对四原告等全组组民的征收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款(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范畴[www.cnLaw.net]。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中法网]。人民法院不能以司法权代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主决定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原告对被告的分配方案有异议,实质上是对如何分配、分配原则、分配数额的异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于四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四、四原告认为被告分配其征地补偿款的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所作的决定,其直接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分配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经一审、二审,两审.均采纳了仇伶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周某等4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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