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仇伶律师办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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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伶律师    原告周某被被告彭某叫去被告某公司做厂区清理水沟、补路面沥青工作,两人约定做半天事,报酬100元,由彭某支付。原告周某工作时,被告某公司及被告彭某共同指示原告周某上屋顶测量厂房屋顶尺寸。原告周某在爬上屋顶后,从屋顶靠中部位摔下[www.cnLaw.net]。后原告周某经岳阳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受损伤程度属于十级伤残。

仇伶律师针对两被告提出原告周某不是在为厂区清理水沟、补路面沥青工作中受伤,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提出法律依据,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以及第十一条..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发时,原告周某上屋顶测量厂房屋顶尺寸受被告某公司及被告彭某的共同指示。原告周某受伤,两被告应该赔偿。
针对两被告互相推卸责任,仇伶律师提出两被告的责任划分为被告某公司作为业务发包方,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而原告周某受伤主要就是因被告某公司的厂房屋顶年久失修,又未将该风险告知原告周某,致使原告周某爬上屋顶,最终导致屋顶崩塌而导致的,因此被告某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彭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也未为原告周某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较大过错。
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二审.判决被告某公司按百分之六十的责任,被告彭某按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对原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www.cn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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