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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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律师    案情简介: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指控:2017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接到其女朋友刘某 ,得知刘某在吉州区某酒吧玩时被姚某欺负,遂携带木棍赶至某酒吧,并与姚某发生争执打架。期间,张某用木棍打伤姚某左肩,致姚左侧锁骨骨折。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烑全昌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姚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能自首,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胡某的证言,仿情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及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

一、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自首之日前从未接到公安机关的任何通知,2018年12月接到通知后..时间主动到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www.cnLaw.ne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张某自首当天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并且超额赔偿,赔偿额远远大于受害人实际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被害人仅仅住院5天,医疗费数额不多,被告人赔偿5万元是远远超过法定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即使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属于防卫过当,由于被害人酒后滋事,骚扰被告人张某女友,先出手拳击张某,导致张某倒地,张某才会出于自卫,进行反击朝被害人肩部击打了一下

根据保安及张某女友等人的证词,被害人当时喝了很多酒,神志不清,已经处于醉酒状态,酒后滋事,骚扰并且殴打被告人张某女友,先出手拳击张某,导致张某倒地并且继续殴打。被告人体重才八十多斤,被害人身材比较高大,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遭受严重的不法侵害,处境非常危险。《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中法网]。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不使正义蒙羞,及更有效的预防犯罪,司法机关应该更积极的认定和鼓励正当防卫。否则,犯罪被害人在面临犯罪侵害时,只能束手束脚、任人宰割,这显然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四、被害人酒后滋事,骚扰被告人张某女友,威胁被告人,先出手拳击被告人,导致被告人倒地并且继续殴打,引发了本案,被害人有非常明显的重大过错,可以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归案后一直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有明显的悔罪态度,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以下。”

七、被害人的伤情因果..不明,事发后有五、六个保安也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保安也具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因此,张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伤情损害结果之间不一定具有全部的因果..,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八、张某家庭非常困难,其两岁时母亲因病去世,2018年11月奶奶又不幸遭遇车祸,是家中的顶梁柱,需要承担父亲生活费以及两个妹妹学费的家庭责任,其是1997年出生,年龄还比较小,为了家人的生存出来工作,恳请法庭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酌情从轻处罚。

九、量刑建议:本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免予处罚或者判处非监禁刑,或者关多久判多久,期望能够让被告人在春节期间回家。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谢谢法庭。

      辩护人: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 李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判决结果】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8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不具备过当防卫条件,辯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的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

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款、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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