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x品案件辩护律师:运输x品603.5克,一审被判处十五年,经律师辩护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首页>>曾莉律师>>律师文集
曾莉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4日晚上8点左右,F某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从绵竹城区出发(黑色越野车系王某所有,后借给了W某,X某某[www.cnLaw.net]。),按照W某等人要求将一个用贴瓷盆盛装的液态x品物质运输至德阳,车辆行驶至绵竹市某公路开发区路段时被绵竹.交警查获。现场从F某驾驶的副驾驶踏板处搜出疑似液态x品物质净重603.5克,从F某裤包内搜出疑似x品晶状体物质5克。经鉴定,疑似液态x品物质、疑似x品晶状体物质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液态x品物质甲基苯丙胺含量百分之47.38。



.指控F某犯运输x品罪。

辩护人对被告人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无异议。

F某和辩护人均认为F某是受人控制和胁迫才参与运输x品。



在质证环节,辩护人向法庭陈述了F某受到胁迫的事实:

1、F某被抓获时,从黑色越野车上下来另外1名男子,在F某被挡获的瞬间逃走,能够证实F某受到了胁迫,且没有逃跑;

2、扣押决定书扣押证实F某身上没有任何财物,因为被W某等人没收了;

3、F某自己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说明F某被关押的事实,受到了胁迫、控制;

4、辩护人还出示了F某的信用卡还款明细,以证实F某的信用卡被W某等人透支。

除此之外,辩护人还就被告人F某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向法庭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审.认为】
1、还款明细没有公章,无法证明信用卡是被W某等人透支的;

2、有证据证实F某在眉山市有被控制的迹象,但有细节说明此事在眉山就已经了结;F某在绵竹曾一个人开车,自己去买过吃的等细节上看,F某被控制的程度不高;

3、F某的供述中没有陈述来到绵竹后,W某等人还有殴打、拘禁的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W某等人有明显的强迫F某运输x品的行为与举措,即除了被告人自己的说法外,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佐证F某是被胁迫参与运输x品的。

对以上证据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F某犯运输x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www.cnLaw.net]。



【上诉】

一审宣判后,F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仍然委托一审承办律师为其辩护,可见F某及其家属对律师是非常认可的。

上诉理由:F某系胁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德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德阳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查阅卷宗材料,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法网]。

【中院认为】
从抓获经过及车辆通行照片等证据能够证实:F某被挡获时,从其所驾驶的黑色越野车副驾驶还下来了一名男子,后该男子以打 为由,迅速上了一辆从后方过来的宝马汽车逃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车辆信息及借条能够证实:黑色越野车于2015年9月25日借给了W某、X某某。上诉人F某的辩解其是受W某等人的安排参与的运x,其辩解能够有上述证据的印证。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应当认定F某是本案运输x品的从犯。

【中院改判】
一、撤销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xxx刑初xx号判决,即“被告人F某犯运输x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

二、被告人付钢犯运输x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三、对本案查获的x品予以没收。


本案承办律师系 刑事案件律师,实务经验非常丰富,办理过多起x品案件。

本团队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x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绝不当戏精,只要接受委托必定全力以赴,这是对当事人最基本的承诺。勤勉尽责务实,用一个又一个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结果回馈当事人。

【后记】
x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x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本案中查证属实的x品数量为603.5克,被告人最终获刑十年,被告人本人及家属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x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x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x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x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x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www.cnLaw.net]。为掩护运输而将x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x品的数量。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联系曾莉律师:
  >>电话、手机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解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曾莉律师
律师文集管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