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下班途中雇员发生非因本人主要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雇主是否应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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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认定“原告在返回途中受伤,系在为被告唐某提供劳务期间受的伤”系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提供劳务期间,假设上诉人系劳务接受方,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中法网]。
本案发生在演出结束之后,劳务期间已经结束,回家不能视劳务的延伸;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也不是生产经营劳务行为的本身,不能认定下班途中是“提供劳务的自然延伸”。尽管有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可是这样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雇佣..。《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劳动..,适用无过错原则,加之有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作保障,才将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但雇佣..不同于劳动..,两者之间就没有可比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适用过错原则,也没有任何保险作保障。一审.将劳务结束后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归责于接受劳务者一方,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二)假设上诉人雇佣被上诉人杨娇,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受伤有任何过错,且被上诉人没有举示证据证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受伤有任何过错,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假设存在雇佣..,也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导致被上诉人杨某受伤的交通工具不是上诉人提供,驾驶员也非上诉人安排; 后,上诉人虽然支付了20元车费,但下班的交通方式由被上诉人等人自主选择。既然自主选择的交通工具,那么上诉人无义务对人员的安全负责,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杨娇受伤没有任何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明确了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车辆系被上诉人杨娇提供,驾驶员也是被上诉人安排,导致被上诉人受伤的原因是驾驶员吉庆忽视观察及操作不当,而被上诉人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明知车辆属于脱保期间,仍然邀请吉庆驾驶。被上诉人受伤,系驾驶员的过错所致,相反,作为本案的上诉人,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出庭,经过二审.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
             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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