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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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萍律师    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买房的人的贷款(如有)申请应当在过户前获得银行的批准,否则构成违约。超过合同约定的宽限期或者卖房人催告后的宽限期后,如果卖房人的贷款申请还不能获得银行的批准或者不能现金补足,就构成根本违约,卖房人可以通知买房人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一般是百分之二十)。
但是,有些卖房人出于善意、诚信、为了使交易顺利进行,会配合买房人换一家银行再次申请贷款(也有可能会在买房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后收取买房人部分现金房款),但是卖房人的配合贷款的行为(或收取部分现金房款的行为)并不能被视作卖房人同意变更了合同或者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买房人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在获得批准之前或者现金补足未获批准的贷款之前,卖房人依旧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当然,在买房人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在获得批准之后或者现金补足未获批准的贷款之后,依照诚信原则,卖房人就失去了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一般是百分之二十)的权利,但是仍有主张逾期违约金的权利。
.一般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违约金的数额。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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