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律师成功代理“一房二卖”纠纷案,成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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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    马某某的楼房拆迁,按照有关拆迁安置政策,马某某将获得一大一小共二套安置房作为补偿。在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情况下,马某某之妻王某某决定将其中大的一套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还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付款方式为刘某某先付购房定金,其余款在刘某某领到该房钥匙前付清,房屋交付时间为马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同年9月,刘某某又交给马某某购房款,并由马某某出具了收条。


  马某某取得二套安置房,马某某取得该安置房时,拆迁部门安置给马某某的价格为每平方米580元[www.cnLaw.net]。此后由于房价上涨,马某某于将其中大的一套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刘某某知晓后,遂向.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某返还房款并赔偿他损失,该损失为马某某前后售房屋的差价。.在审理该案时,双方各执一词。刘某某认为:如果当时马某某将该房出售给他的话,那他现在也可以将该房以上涨后的价格卖给他人,其中差价应归他刘某某享有。所以,马某某应当赔偿他损失。而马某某则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理由是:一、卖房协议是他老婆与刘某某签的,未经他同意。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他尚未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所以他只同意将购房预付款返还给刘某某。
  常州律师释法:马某某的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首先,虽然房屋买卖协议是马某某之妻王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购房定金也是王某某收取的,但此后刘某某交付的购房款是马某某收取的,马某某收取刘某某购房款的行为说明其认可了其妻王某某与刘某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王某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www.cnLaw.net]。其次,虽然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时马某某尚未取得安置房产权,可以确定的是,马某某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将肯定会获得安置房,马某某将即将获得的安置房卖给刘某某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将其预期利益转让他人的行为。再次,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马某某取得安置房产权证书后,此时,马某某交付的是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这与法无悖,不属无效。鉴于安置房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刘某某现想取得该房已不可能,马某某理应返还购房款[www.cnLaw.net]。由于马某某的违约行为很明显,是由马某某双倍返还定金,还是赔偿前后卖房差价,刘某某可以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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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虽然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拆迁部门的安置价为每平方米350元,但这个价格不是由双方当事人能确定得了的,事实上拆迁部门安置价为每平方米580元,加上原先刘某某同意在此基础上加价每平方米400元,那么,马某某前后卖房的差价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刘某某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却被违约的马某某取得了,该损失应返还给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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