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罪是否应当在侦查阶段撤案

首页>>孙海军律师>>律师文集
孙海军律师    【基本案情】被害人因与嫌疑人有矛盾被嫌疑人打成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抓捕嫌疑人。后经法医鉴定嫌疑人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中法网]。公安机关直接撤销案件并释放嫌疑人。问:公安机关直接撤销案件是否合法?

    【我的观点】我认为公安机关直接撤案不妥。理由如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鉴定为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案件必须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其他条款不符合)。不负刑事责任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能划等号。不负刑事责任是本身就不构成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已经构成犯罪因法律的特殊规定不予以追究。从程序上来说公安直接撤销案件也剥夺了被害人通过刑事公诉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证人对鉴定质证的权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联系孙海军律师:
  >>电话、手机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解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孙海军律师
律师文集管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