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100万多元,法院仅判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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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斌律师    代理被告A应诉与B的民间借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应诉原告B起诉民间借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B诉请被告A偿还2014年5月2014年6月借款100万元及2014年12月借款30000元。即要求偿还上述期间和时间的借款10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原告B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3万元的理由,是原告《民事起诉状》中诉称的“被告A自2014年5月2014年6月借款100万元,后又于2014年12月借款30000元;”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1万元,原告该诉由无事实根据,原告的该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自2014年5月2014年6月期间没有向被告交付借款100万元;原告在2014年12月没有向被告交付借款30000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www.cnLaw.ne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以上规定,原告有义务在法庭出示其向被告A从2014年5月2014年6月期间交付借款借款100万元及2014年12月交付借款30000元的相关证据。也就是原告应出示交付借款的次数、交付的方式、每次交付的金额等证据。然而,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原告向法庭提供客观真实有关联的证据证实其向被告A从从2014年5月2014年6月期间交付借款借款100万元及2014年12月交付借款30000元。原告未向法庭出示该类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必然败诉的法律后果。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B诉请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当然不能成立。

   二、即使原告B在“2014年5月2014年6月期间”“在2014年12月”或者在上述期间、日期外的时间交付了借款103万元。因借款期限未到期,原告不能主张还款。

   因原告公司成立之前,原告其全体股东承诺借款期限5年,从2014年1月1日算起,至2019年8月31日到期,借款期限未到期,还款期限未到,原告要求还款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www.cnLaw.net]。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借款。但是,没有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规定。原则上,债权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只有到还款期限时才能主张权利。即使原告交付了103万元借款,原告提前要求被告还款,因还未到还款期限,被告可以拒绝还款。

     综上所述,被告的诉请,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的抗辩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被告。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慎重考虑,并望予以采纳。

     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

    石 斌 律师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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