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专业债务律师,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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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旵明律师    有人拿着一张借条,并附有银行的转账记录,信誓旦旦地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收到.传票后,感到很是冤枉,明明钱已经偿还,为什么还要被起诉追讨,怪自己疏忽大意未能及时收回并销毁借条。

  笔者近日就代理了这样一起虚假诉讼案,2013年胡某原是房屋中介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通过他人找到急需资金的陈某,向陈某吹嘘可以用其亲戚的房产在亲戚间进行虚假交易,借以套取银行的低利率贷款,为了解决资金问题陈某欣然同意。后胡某要求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33万元,月息9000元。胡某的该借款及利息双方约定待房屋交易后取得银行贷款后偿还。为保险起见陈某要求在借条背面注明房产交易过户后,胡某应协助将房产再过户回来。后虚假交易顺利办理,胡某控制了贷款方的银行卡、身份证、密码,2013年6月在银行贷款发放后及时通过取现、转账或消费方式将贷款40万元全部取出作为陈某偿还的借款及利息。但事后陈某未将借条及时收回、销毁,致使胡某进行虚假诉讼得逞。接受委托后,笔者分析借条背面备注,分析认为该借款的发生附加了一定的条件,附加了房屋交易成就的事项。另通过申请证人出庭的证言及贷款人的银行卡贷款流水记录,足以证明胡某已经将先前借给陈某的借款及利息足额收回。至此,笔者代理意见要求.驳回胡某诉请,并依法追究胡某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最终查明案件真相,判决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www.cn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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