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斌律师代理定作人张某上诉定做合同纠纷案成功,案小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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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人(一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定做合同纠纷案,不服某人民法院(2016)兵×民初×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某人民法院(2016)兵×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回林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要求、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后续装修费35000元,无事实根据。

一、被上诉人至今不履行交付、通知验收义务,上诉人不该支付后续装修费。

林某至今把装修时的钥匙未交还给上诉人[中法网]。林某故意将其承揽的装修房屋成果不交给上诉人验收,至今不履行交付、通知验收义务,故林某故意将其承揽的装修房屋成果不通知被上诉人验收、也未与被上诉人对装修成果验收的情况下,其无权请求支付装修款[中法网]。一审也将林某是否交付房屋作为庭审争议焦点之一,但一审没有查明该事实,其实林某根本就没有履行交付房屋、没有履行交付装修成果的义务。交付装修房屋、成果是林某的合同义务,也是其作为承揽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否履行依《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应由义务人林某承担举证责任,但纵观一审无证据证实林某履行了该义务。林某为什么不交还上诉人装修钥匙、为什么不通知上诉人验收、为什么不交付上诉人装修成果?林某、一审判决有意在回避该问题,其实林某就在有意恶意的违约。

二、被上诉人林某未依合同“保质保量”的约定完成其装修的合同义务。一审未查明被上诉人林某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一审林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后续装修款不合法。

林某在装修过程中,从未对装修的过程通知上诉人验收过。所用木材为伪劣材料。被上诉人林某对上诉人房屋装修的大部分未完成,且完成的部分也存在偷工减料、更存在恶意破坏的情形,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本案是合同纠纷,完成房屋装修、装修无质量问题,是林某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是其作为承揽人的法定义务,合同中的房屋装修是否完成、装修是否无质量问题,依《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应由合同义务人林某承担举证责任[中法网]。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违法。

  双方签订《装修协议合同书》第二条(4)明确约定,乙方装修时必须保质保量,不得偷工减量。但乙方林某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上诉人在林某不通知验收、不交付工作成果情形下,发现以上问题打电话让其处理,林某是拖延处理,以上问题至今未解决,因为存在以上情形,严重影响上诉人的生活。双方签订《装修协议合同书》明确约定,林某应先按约定履行完装修义务,上诉人后付款。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判决支付后续装修款无道理,也无法律依据。林某未履行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上诉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林某支付装修款的请求。

  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请求法庭责令林某干完未完工的装修、并对有质量问题的装修进行修理、重作。在林某未履行该义务情形下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请求。但一审法庭不予理睬,有失公正。

被上诉人一审为何要主动放弃3000元呢,假设其装修完、没有质量问题他会放弃这3000元吗?只能说林某确实存在上诉人所说的抗辩理由。一审以上诉人入住视为接收推断无质量问题无法律依据,林某一开始签合同就用的不是真实姓名是假名,即使上诉人通过.主张权利无法办理。

三、一审中上诉人申请法庭到装修房屋现场勘验勘查,法庭准许后去了现场,但未依法进行现场勘查。其实上诉人所述的问题客观存在,一审有意隐瞒事实,偏袒林某。

四、一审中上诉人申请委托相关机构对林某的承揽装修成果质量进行鉴定,一审不准许质量进行鉴定,显然是剥夺上诉人的申请鉴定的权利。一审判决程序显然违法。

  综上,一审判决是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前提下作出的,请二审.依法纠正,保护上诉人的合同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办案效果:上诉人是本分老实的来疆来兵团的移民,通过单位安居工程集资建房购得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本想花钱好好装修一番享受安居乐业的生活。但因装修的承揽人林某及其承揽后组织的人员不认真负责完成合同义务,造成张某及家人不能安居不能乐业。本案双方合同约定装修款总计58000元,上诉人已预付20000元,承揽人即被上诉人林某不来解决装修问题,上诉人拒付后续款38000元,林某起诉一审.,一审.硬判上诉人付款35000元。基于以上上诉理由,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庭主持调解,上诉人支付14000元了结本案,至此石斌律师代理本案为张某挽回损失24000元。案小意大,我觉成功,故此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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