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刑事辩护律师成功辩护李某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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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慧律师       2015年7月25日3时许,大岭.民警巡逻至工业大道与双岭路交汇发现犯罪嫌疑人李xx,遂口头传李xx到所接受讯问,李xx对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李xx采用捂嘴、按倒等暴力手段,劫取郑xx的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4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换受害人。
【承办经过】
  2015年8月10日,山东临沂刑事辩护律师朱景慧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李某某因涉嫌抢劫罪罪被临沂市.兰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接受委托后,临沂刑事辩护律师朱景慧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寻求案件的突破口。经过缜密的分析,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偏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2015年8月11日,即接受委托的第二天,临沂刑事辩护律师朱景慧律师找当地公安机关积极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 的利益。经过与办案人员的积极沟通和付出的努力, 让公安机关尽早诉至人民法院。8月22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向.提起公诉,临沂刑事辩护律师朱景慧律师及时积极的与主办检察官协调,提出辩护人意见[www.cnLaw.net]。国检察官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向.提出了对被告人提出了建议从轻处罚的建议(这个建议检察官一般不会提出的)。
法庭审理中临沂刑事辩护律师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辩护提纲,具体内容不在赘述)
一、被告人到案后积极坦白,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并愿意赔偿受害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案发前表现一直良好,可改造性强。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决心积极悔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的真诚的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本着教育的目的,从轻、减轻处罚,以观后效,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承办结果】
  2015年9月28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宣判,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刑法第26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建议】
经过本律师的积极努力,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中法网]。由于本案按照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判罚,李xx及其家人均服判,不再上诉,并由衷感激本律师所做的工作和努力。
临沂刑事辩护律师朱景慧律师提醒:积极加强家庭教育,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莫要为了一时的贪图小利触犯了法律,更对家人朋友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
【案件总结】
接受委托后,积极分析案情,经分析本案构成抢劫罪的可能性比较大,应委托人及被告人的要求,加快案件进展速度。经过临沂刑事辩护律师朱景慧律师及本所同事的积极努力,本案从刑事拘留到最终判决时间跨度不到两个月(刑事拘留日期为2015年8月6日,判决书下达时间为2015年9月28如),为被告人及其家人减少了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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