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律师刘娜谈用人单位变更后经济补偿金连续性

首页>>刘娜律师>>律师文集
刘娜律师    2010年沈某到某单位从事设备安装工作,2015年因单位内部调整,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变更,严重降低了沈某的工作待遇,并且单位一直拖欠沈某的工资,为此沈某申请仲裁其工作单位,并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缴纳了申请书。令其困惑的是,单位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缴纳了社保缴费明细,载明沈某的社保缴纳单位并非原用人单位,已经于10年转移到另一单位,其原用人单位主张不应该由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工伤刘娜律师15194294963)
  刘娜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www.cnLaw.net]。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依法解除劳动..,并要求作为新用人单位的被申请人按照其在两单位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案件进行了分析。(劳动工伤刘娜律师15194294963)
单位是在沈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转移的劳动..,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即表示如果劳动者在未知的情况下,单位私自将其相关的档案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属于上述五项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职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工作年限需要从原用人单位开始计算。沈某依法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并依法向其主张15年的经济补偿金。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联系刘娜律师:
  >>电话、手机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解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刘娜律师
律师文集管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