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川蒋艾岚律师成功代理杨林(化名)诉重庆某物业公司雇佣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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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艾岚律师      蒋艾岚律师成功代理杨林(化名)诉重庆某物业公司雇佣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
  杨林系物业公司员工,从事路面清洗工作,2014年8月许,在从事路面清洗工作时,被周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后随即送往当地医院就医,伤情较重,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但杨林经济困难无法进行下一步治疗,侵权者经济困难,无法赔偿,协商未果,随即委托律师进行了赔偿纠纷处理,本律师经过法律分析,杨林已经超过享受工伤待遇年龄,无法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并且考虑到周某经济能力较弱,无法执行赔偿款项,随即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法网]。雇佣..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起诉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起诉期间,,由于杨林系农村户口,想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伤残赔偿金赔偿,则必须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系城镇,因此本代理人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缴费票据,医疗票据,收入证明等等。并且向.申请了后续医疗费用,后续护理等级等等项目。最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杨林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后续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全部诉讼主张,由原告胜诉,并且及时执行收到了赔偿款项。
  据此,律师总结:考虑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选择合适的法律..,以及赔偿主体尤其重要,不仅考虑到当事人能够胜诉,还要考虑到能否确切的得到赔偿款,只有能够实际得到赔偿款才是对当事人 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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