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大竹县律师发表的退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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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系合伙当事人,甲乙双方于2014年1月9日合伙在大竹县竹阳镇家XX门斜对面,经营了一家店名为膜法传奇的化妆品店,现经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民法通则》及其有关规定,签订如下退伙协议:
    ..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名称:XXXX;地址:大竹县竹阳镇家乐福XX;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同意以2015年4月12日为乙方退伙之日,自乙方退伙后即从2015年4月13日起膜法传奇应归甲方所有,继续经营。乙方退伙之日后膜法传奇的债权、债务及应缴税款,以及与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中法网]。
    第三条:截止2015年4月12日(乙方退伙之日)结算、办理完毕,乙方退伙之前该膜法传奇所生的利润、债权、债务及应缴税款,以及与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经过甲乙双方认可的有关账目,双方承诺互无隐瞒并以此作为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的依据。
    第四条:乙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乙方予以协助完成的,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五条:退伙日乙方实际应得人民币22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支付方式为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支付时间为从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将220000元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承认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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