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门市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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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市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

来源: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凌灿伟律师

出租方:XXX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XXX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0年9月9日就大竹县金利多蒲葵阁门市82-89号门市签订《门市租赁合同》,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按原《门市租赁合同》约定不变,即租期为6年,至2016年10月1日止。租金..年度为12万元,以后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百分之十,即第二年度租金13.56万元,第三年度租金15.3228万元,第四年度租金为17.3147万元,第五年度租金为19.5656万元,第六年度租金为22.1092万元,合计878723元[中法网]。

二、租金支付时间做以下调整:第二年度至第六年度的租金共878723元按以下时间支付:

在2011年11月20日支付192907元,在2012年1月22日支付10万元;2013年6月1日支付292907元,2015年2月1日支付292907元。租金实行转账支付方式,甲方指定账号为:

三、乙方应在2015年10月1日向甲方支付抵押金5000元,该抵押金在租期届满次日返还给乙方。

四、乙方在租期内可以转让所租门市,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转让后应将转让后的承租人的信息告知甲方,转让后,承租人直接替代乙方与甲方履行甲乙双方所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书》,且合同内容不做任何变更。

五、甲方在租期内有权出售该门市,但新的门市业主仍应按甲乙双方所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书》严格履行,不得作任何变更。若新业主不继续履行《门市租赁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七、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还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2011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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