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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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辩护,担任被告人谢XX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一审.的判决没有异议,认为一审.在定性和量刑是正确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谢永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因此,被告人谢永合可以从轻处罚。
二、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尚属初犯、偶犯。被告人实施抢劫罪,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因此,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只有十五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谢永合系在校学生,为了体现刑法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从新回到学校,接受教育,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一审.对被告适用缓刑,是正确的,并没有不当之处。因此 ,应维持一审判决。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凌灿伟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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