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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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夫律师    王XX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在岱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王XX在与人扭打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而疏忽大意继续和他人发生扭打致使他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人认为,死者系多种原因引发的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这种疾病是王XX不能预见和无法预见的,其主观上不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作出无罪辩护,并在法庭上强调201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一再强调的疑案从无、司法公正讲话精神。
  2013年12月27日辩护人收到岱山县人民法院(2013)舟岱刑初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岱山县人民法院撤回对被告人王XX的起诉。无罪辩护成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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