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戏弄了行政机关(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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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    2011年9月2日,山东省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销售给黄某的梨果生长调节剂涉嫌伪造厂名、厂址,正在莱阳市农行大楼门前进行交货,随即工作人员立即前去查获并查扣了该批货物,并对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1、没收生长调节剂120箱,由本局处理;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王某到所咨询,经询问和调查,事实如下:

1、王某为公司职员,在与朋友的交往闲谈中得知莱州有一台湾商人,生产一种梨果生长调节剂,有多个品种,售价每支17元。为业余时间能够赚点钱,王某在一呼百应网上刊登了销售信息。烟台的黄某随即与其协商,以每支22元的价格订购了24000支,支付定金20000元。后王某经过朋友张某某联系莱州的台湾商人,预付定金100000元以每支17元的价格购进三个品种120箱24000支,共计货款408000元。

2、王某此前没有进行过任何个人的买卖交易行为。

3、莱阳市场同种商品的果农零售价格每支不超过18元,不可能以每支22元的批发价销售。

4、举报人员对于交易过程太过了解。

5、黄某已对王某提起了诉讼,按协议约定要求支付不能交货的违约金26万余元。

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经委托人的同意,提起了行政诉讼。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代理人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仅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了辩论,代理人认为,莱阳市工商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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