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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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 梁勇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侵权责任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问题有新的突破,令人瞩目。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对一些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不便[中法网]。笔者就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未统一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受害人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计算,使得赔偿数据差距大,显示公平与正义。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据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如果只造成残疾,未造成死亡的仍应分别计算,显然还不公平。笔者建议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应当统一一种计算方法。笔者建议不分城乡,统一适用“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至于其他的赔偿项目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计算。

       二、《侵权责任法》未就被抚养人生活费作出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不统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解释,但对该解释如何适用仍然存在混乱。就驻马店而言,《侵权责任法》刚实施时,市中院是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后来又通知不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至今年8月中旬又通知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受害人死亡时29岁,父61岁,母60岁,死者是二老的唯一子女,均为城镇户口,由于今年4月中旬中院通知不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县.未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致使两位老人少得赔偿金达21万元。因此,《侵权责任法》未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作出规定,已产生影响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其他两点:一是受害人的父母未满60周岁是否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笔者认为,受害人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父母的期待利益。无论受害人的父母年龄多大,侵权人都应当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从另一个角度讲,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是不一致的,男职工为60岁,少数特种行业为55岁,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女职工为50岁,那么我们怎么能按统一的60岁来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呢?假如受害人的父母为58或59岁,如受害人死亡其父母不能得到被抚养人生活费,这在法律上能公平吗?二是已满60周岁的人是否还有误工费。有一案例,有一乡村医生,61岁,因事故手残致伤,无法进行行医。那么该医生是否应得到误工费?笔者认为,对于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遭受侵害,可不再计算误工费。但对于不存在退休年龄的人员,则应计算误工费,计算方法仍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这里有一个难点,就是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有一部分又被单位返聘或从事了其他行业,有一定收入,如遭遇伤害是否应得到误工费呢?笔者认为应该得到。

       以上是笔者在案件代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说出来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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