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律师谈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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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一般接案后先听当事人介绍,做事实分析和法律推断,大致确定输赢,然后按诉讼要求获取必要证据,并作整理排列,发现证据链有断裂问题,进行补充。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找对方当事人谈话,讲明利害,争取和解并形成和解协议。如无法达成和解,则利用法庭的诉前调解功能,经第三人再做调解;如还不成,则对薄公堂,力争胜诉。准备工作做好了,胜诉是必然的,但一直主张最快、最有效的非诉方法,当事人也许会损失一些,但避免了讼累,加快了资金周转率,有利于当事人的和解及生意的继续,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常州合同法律师谈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www.cnLaw.net]。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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