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质性变更的意义-大连++合同法律师

首页>>律师律师>>律师文集
律师律师    案例:甲方向乙方发出一个要约,让乙方用三辆加长的卡车把西瓜从火车北站运到南站,不久乙方回信表示完全同意,但是乙方在回信中加了一句话,说用10辆普通的卡车运。甲方收到乙方的回信以后没有回信,过了很长时间,乙方看没动静,就了解情况,发现甲方已经找别人运输了。乙方起诉了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大连合同法律师姜冰的观点:本案中,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乙方对要约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的变更,对于非实质性的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因此,从乙方回信表示完全同意时起,本案中合同就已成立,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联系律师律师:
  >>电话、手机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解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律师律师
律师文集管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