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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起诉状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
被告一:南京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某,男,汉族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2日解除;
2.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1534元;
3.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物业费 元;
4. 请求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500元;
5.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起诉之日(暂算至2019年11月9日),被告继续使用房屋的占用费 23808元;
6.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被告交还案涉房屋之日,被告继续使用房屋的占用费;
7.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办公需要,向原告租赁房屋,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德盈国际广场2栋1115室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租赁给被告办公使用,租期自2019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租金总额110000元,被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应按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车位费、燃气费等费用,同时约定,被告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被告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租金,且一直没有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未果,原告于2019年 8月16日通知被告于2日内支付拖欠的房租、水电费、物业费,逾期解除合同,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通知,但一直不予理会,且继续占用案涉房屋,不配合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原告。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目的 原件/复印件 页数
1 房屋租赁合同 原告 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的事实 复印件 4
2 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 案涉房屋属于原告和妻子吴春华所有 复印件 4
3 承诺书 原告 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租金 复印件 1
4 短信聊天记录 原告 被告一直拖欠房租和水电费、物业费的事实 复印件 5
5 通知 原告 2019年 8月16日,原告通知被告于收到通知2日内支付拖欠的房租、水电费、物业费,逾期解除合同 复印件 1
6 快递单据、物流信息 原告 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通知 复印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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