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镇开福寺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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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拘留所
海门法院金融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蔡某向调解人员提交了一份杨某的授权委托书,其作为杨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在金融调解中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海门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www.cnlaw.net]。后在该院复查时查明蔡某系冒充杨某签名,伪造虚假授权委托书骗取法院出具确认裁定。

蔡某在未经过杨某授权的情况下冒充杨某签名伪造虚假授权委托书骗取法院法律文书,对杨某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同时也挑战了司法权威,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海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对蔡某采取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