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
信访电话:020-82123297
邮政编码:511300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016625942

广州市增城区位于珠江三角洲东北部、广州东部,南与东莞隔江相望,东临惠州,北界从化、龙门,交通便捷,生态环境优美,被誉为广州、东莞、深圳的“黄金走廊”。面积1616.4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8.67万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269-1号。2019年9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现有10个内设机构,包括审判业务机构7个,即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综合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执行局,以及非审判业务机构3个,即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还设有新塘、荔城、中新、小楼4个派出法庭,另有下属事业单位综合保障中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广州律师
陈芝廉 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20487148
广州律师
张逸 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广东律师·广州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填写说明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封面的填写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2、申请单位,即医疗机构第一名称。3、登记号: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登记号。4、申请日期:指此表填写完毕报登记机关校验的日期。二、医疗机构简况及诊疗科目.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有哪些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有哪些一、为什么经常出现工程款被拖欠?(一)出现拖欠工程款——工程原因。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1、政府审批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哪些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哪些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哪些(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土地使用权期限90年规定是怎样的?一、土地使用权期限90年规定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权期限90年规定是居住用地的话,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跟国家最新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是相吻合的,只要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跟手续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那就是受法律支持的,而且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时候代表着土地上的建筑物也相应的发生了转移关系,不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会产生相关的税费。那么,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营业税吗?一、.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广州律师
陈芝廉 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20487148
广州律师
张逸 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广东律师·广州律师



在线咨询
·在线问律师,提交法律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咨询
  • Q公司把我的工资打到同事的卡上了,现在她不给我我该怎么
  • Q无证三轮车交通事故撞死人
  • Q银行卡余额为零,三个月没使用了,入账200万会被查么
  • Q住宅宗地转让怎样写,住宅宗地转让协议怎样写
  • Q无理要求怎样判
  • Q在火锅店签了离职店长不给工资怎么办?
  • Q农村房屋拆迁,去年拆迁款下来,安置费却没有,我老公这
  • Q我借了高利贷,无力偿还,催收天天上门,我跑路之后妻子
  • Q建房名额转让协议,2009年签的单位代建房转让协议
  • Q我家在门前种菜,邻居嫌我们占路,但是种菜面积不影响车
  • Q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要求对方提供医疗发票
  • Q实习协议...........
  • Q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你投保,后来被我发现,
  • Q对方胁迫签署协议,对方未履行完成,被起诉怎么板
  • Q右手无名指因工作受伤关节处的筋断了
  • Q是,已经通了交警队,是三方,交警队坚定已经下来了,三轮摩托是
  • Q甲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 法律咨询中心 来访地图导航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全国法院导航
    www.cnLaw.net 中法网
    收藏-转发-分享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