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承诺的有效条件

首页>>法律知识

    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它行为表示对一项要约的同意即为承诺。”可见承诺的实质是被要约人以声明或其它行为作出的接受一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的有效条件



从公约的定义和有关其它要求来看,一项能够导致合同订立的有效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一) 承诺必须是被要约人作出的。



这里的被要约人可以是被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被要约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而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意思表示均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二) 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明示接受。



这一条件涉及到承诺的表达方式问题。从公约来看,所谓的“明示接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指被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一个表示同意或接受要约的专门通知或声明。这种明示的接受可称之为“通知承诺”,也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承诺表达方式;另一种是指公约第18条第3款规定的方式,即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据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



(三) 承诺必须是一种对要约完全和无条件的接受。



公约第19条第1款中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了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这里的“添加”是指在被要约人作出的接受中增加了原要约中没有的内容;“更改”主要是指被要约人作出的接受中改变了原要约中已有的某些内容;而“限制”则是指在被要约人作出的接受中对原要约的某些内容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



从第1款的要求来看,公约认为原则上一项有效的承诺在内容上应与原要约本身的内容保持一致,而不应包含上述的添加、更改或限制。但是,如果被要约人对要约所表示的接受中一旦含有了上述添加、更改或限制时怎么办?这种在内容上与原要约不一致的接受能否成为有效的承诺呢?对于这一问题,公约第19条第2款又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第2款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可见公约认为,发生了上述不一致的时候,首先判定这种不一致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如果属于实质性的不一致,则这种接受便自动地成为一项反要约,而不再是有效的承诺;如果是非实质性的不一致,则这种接受的最终效力要取决于要约人的表态,即如果要约人对这种不一致及时地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反对,则这种接受便不能成为有效的承诺,否则这种包含了与原要约非实质性不一致内容的接受仍构成有效的承诺,并且在双方事后订立的合同中,被要约人所作的各种非实质性的添加、更改或限制将取代原要约中与之不一致的内容而成为双方合同中的条款或内容。







(四)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或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如果要约人未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或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



这一条件在公约第18条第2款中作了明确规定。此处所说的“一段合理时间”应该是多长呢?公约并未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但依照该款要求来看,这种“合理时间”长短的确定应“适当考虑交易的情况”。所谓“交易的情况”,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应主要包括交易货物的性质、货物的市场价格波动以及要约人在要约时使用的通讯方法。比如,要约人使用较快速的通讯方法要约,货物又属于时令性很强的或活鲜商品而且这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则此时承诺的“合理时间”就应短一些,反之则可以长一些。



在分析和掌握这一条件时有必要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被要约人采用行为承诺时,则这种行为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或如果要约末规定此种期限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方为有效的承诺。第二种情况,如果被要约人采用通知承诺,则这种通知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或如果要约未规定此种期限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并送达要约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强调)方为有效承诺。另外公约还规定,除非要约本身另有约定,否则针对口头要约的承诺必须立即作出方为有效。



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如何计算是掌握这一条件时涉及的又一重要问题,按照公约要求和精神,这种计算需区别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既规定了承诺期限,又指明了该期限的计算方法则应按要约本身的方法来计算。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如何预防“到岸价格(CIF)”下的海运欺...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1990》中曾规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B/L;订立货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C.I.F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是英语CostInsur......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依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款的规定明确与否,可以将合同的条款分为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用以解决具体的货物买卖合同问题的准据法不同,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无论在范围还是效......

·FOB合同的要素
      FOB术语,长期以来,确切地说是一百多年来,有一种众所周知的含义,如果一方当事人以FOB出售货物,即意味着他必须自付费用将货物运至船上并交付,而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归买方。 上述两个判决中均提及FOB术语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1)卖方必须支付费用并负责将货物运至船上,换句......

·CIF或CFR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肌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拖运单,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熟悉股票交易过程,熟悉“老鼠仓”的操作内幕,专业办理“老鼠仓”犯罪案件,包括:刑事辩护、基金经理和/或基金公司要求损失赔偿等。对于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行为的索赔,投资者如果有明确的线索或者证......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地址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王焰村,俗称“吴江宛平看守所”,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分局管理,故又称“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律师提示: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会见......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8856597441
·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开通“周末会见”
      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开通周六、日会见的安排,推行预约会见、视频会见,市.监管支队近期开展的“智慧新监管”建设工作,对如何通过大数据和智能技术,在确保安全为核心的智慧防控体系中致力提升律师会见效率和会见便利作了充分探讨。佛山市各区看守......

·成都 交通事故纠纷律师--交通事故中的老人的子女如何得到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老人的子女如何得到赔偿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你好,尹律师,我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被关进看守所了,
·你好我家孩子26岁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一个女朋友谈弓一年
·给老人生活费,还要来我家闹,家庭矛盾纠纷
·工地上因为劳务公司不提供材料的劳务纠纷
·没有房产证,夫妻一方单方面跟别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请
·哺乳期提供了一张腰部受损假假条,但是后面提供的都是真
·孩子的抚养费到现在都没给,所以我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算网络诈骗吗?,有款网络游戏名字叫面对面游戏世界里面设置摸奖环节我一月摸掉5万
·你好手机号码和微信同号能看到的话
·假记者类的刑事案件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