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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是什么?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损伤参与度,是指在人身损害的案件中,由于损伤与疾病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存在,且造成机体结构破坏及功能障碍、死亡等现存后果,损伤或者损伤所致的继发症、并发症在现存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评定中所起作用的相对比例,就是损伤参与度。
关于损伤参与度并无明确的国家标准,新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也并未涉及到损伤参与度,但公安部下发的行业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以及之后制定的国家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中有关于损伤参与度的规范性附录,按此附录,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为:100%,75%,50%,25%,0五种。
1 完全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因果关系 的,损伤参与度为100%。
2 主要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75%。
3 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程度,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 的,损伤参与度为50%。
4 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
5 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明确因果 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该标准同交警出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些类似,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大类,对损伤参与度的鉴定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2、“损伤参与度”与事故责任比例有什么区别?
事故责任比例,是指在侵权责任事故中,侵权责任人与受害人对于受害人受损后果的发生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事故责任比例直接决定了侵权责任人承担受损后果的比例,除了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中需先不按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外,其他侵权责任事故均系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损失。
损伤参与度是否具有同事故责任比例同样的作用,即是否在乘以事故责任比例后,还需乘以损伤参与度比例?
事故责任比例的发生原因在于侵权人和受害人双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相互作用,即系因行为产生的,而损伤参与度发生的原因则是在于双方行为和受害人已经存在的个人体质相互作用,即因行为和已存在的事实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损伤参与度中有已存在的事实因素,这种被动存在的因素不对责任事故的发生有任何的影响,只对责任事故的结果有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计算损伤参与度的实质,就是以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发生任何影响的受害人个人体质为由,来再一次减轻侵权人行为的责任,能否计算损伤参与度,关键在于这种减轻责任的方式是否合法。
3、“损伤参与度”是否能否构成减轻责任的理由?
损伤参与度能否构成减轻责任的理由,就是说受害人个人体质能否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等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为:受害人有过错;侵权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为: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仅限于受害人有过错,那么受害人个人体质是否属于受害人过错?
过错责任不同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意识,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而过错责任则考虑人在主观上是否抱有恶意或者不予以注意,也即是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是人在主观上意识,而个人体质作为已经存在的事实,不受人主观意识的影响,因此不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过错。
如果受害者是因为其他一些原因在车祸之中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受伤之中有损伤参与。那么出事一方或者是肇事方对受害者的相关赔偿,可以按照损伤参与度来进行相关考量。肇事者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不会那么严重,不需要赔偿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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