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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合同解除与服务期
违约金规定是什么?劳动
合同解除与服务期
违约金规定是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
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
合同法中
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只在两种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劳动
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即只有在规定约定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比较明确规定劳动
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况。关于
违约金的标准,首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
违约金。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次,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可以约定
违约金。但是劳动者同法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
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这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
违约金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二、
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
违约金则需一方
违约。计算基点不同。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
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功能不同。
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
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在当代社会解除劳动
合同的时候,必须有一定的责任方面的产生,比如说
违约责任,当然如果是双方都同意解除的话,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这样的一种金钱方面的责任义务了,关于
违约金也有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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