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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
商标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
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
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
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
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
商标作为驰名
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
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
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
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
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二、申请驰名
商标的受理程序1、在
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
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属于《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受理;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应当依据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2、对属于《中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级工商局报送国家
商标局);3、对国家
商标局认定为驰名
商标的,应根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4、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
商标,且提供了该
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
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的案件,如果该案与已被作为驰名
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
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
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
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
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了该
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上述程序报请国家
商标局或者
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当事人提出申请驰名
商标的申请,需要满足《
商标法》第13条中规定的情形才行。若发现并不满足法定情形的,可以根据《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作出相应的处理。而结合新《
商标法》中的要求,认定驰名
商标,需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
商标的知晓程度、该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以及该
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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