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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遗嘱继承
房产手续主要有哪些?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
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
合同;
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二、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
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
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遗产份额,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
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
遗产的权利。
5、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
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
遗产。
现在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
房产的继承是必须要先对遗嘱进行公证,可是,
房产的过户也要发生在原产权人已经去世之后才行的,具体需要的这些手续,建议大家应该先到房管局问一下继承
房产过户方面的政策,这样也可避免到房管局和税务局来回奔波。
⊙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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