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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
管辖权是哪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因此,侵犯
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
商标案件
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
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
管辖权。二、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的
商标的;(二)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近似的
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的;(五)未经
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
商标并将该更换
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
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
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但是事实上,
商标法所保护的
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
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商标侵权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侵权事实而定,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办理以及处理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事项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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