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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的
管辖范围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
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分立案
管辖和审判
管辖。
(一)立案
管辖
立案
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之间受理或侦查刑事案件时在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案件。具体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
管辖
审判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
管辖分为级别
管辖、地域
管辖和专门
管辖。
1、级别
管辖
级别
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
管辖
地域
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
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
3、专门
管辖
专门
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刑事案件
管辖方面的权限分工,主要解决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我国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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