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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谕涉嫌强x抢劫犯罪 辩护词


肖国平律师 湖南•益阳 阅读:26 次

肖国平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杨某谕涉嫌抢劫、强x犯罪案件,本律师自侦查阶段至今,一直担任杨某谕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杨某谕,多次与办案警官、检察官、法官沟通,仔细查阅案卷,特别是经过今天的庭审,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杨某谕的涉案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一)对本案涉嫌抢劫部分的表述,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存在重大差别[中法网]。
《起诉意见书》表述为:
…两人在发生..次性关系时候,杨某谕发现李某花下体流血,杨某谕欲终止性关系并且要李某花退还130元嫖资给自己,23点40分,李某花通过支付宝退了130元嫖资给杨某谕,后杨某谕冒称...的民警恐吓李某花先后要其转账500元、200元给自己的微信上。
《起诉书》表述为:
…两人在发生..次性关系时候,杨某谕发现李某花下体流血,杨某谕欲终止性关系并且要李某花退还130元嫖资给自己,李某花通过支付宝退了130元嫖资给杨某谕,之后被告人杨某谕动手打了李某花并冒称...的民警恐吓李某花先后要其转账500元、200元给自己微信上。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花转账给被告人杨某谕130元后、700元(500+200)前,“被告人杨某谕动手打了李某花”。
亲临讯问现场、侦查一线的公安民警对基本事实的概括,比检察官对基本事实的概括,更接近客观真实。
1、杨某谕在历次讯问中,均没有供述动手打了李某花。
其供述可概括为:与李发生..次性关系时,发现她下体出血,于是停止了性关系,并怪她带病卖淫,要求退款,李要求做完交易,但杨不同意,于是李退款,并骂人;杨就冒充公安给自己壮胆,并要给她开500元罚单,李就微信支付了500元;杨再次以李骂了人为由,要李赔偿200元,李又微信支付了200元;李要离开,杨拉着李的头发拉了回来,李再次要离开,杨拖着手腕拖了回来,杨告诉李,他不会打人,也叫李不要骂人;杨提出继续做完上次没做完的交易,李默许,于是,又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
2、其他证人证词不能证明李某花转钱之前被杨某谕打了(均为传来证据,非直接证据)。
(1)王某文(组织卖淫的足浴店老板)的证词。
2020年9月14日9:30-14:17公安笔录
“2020年9月14日凌晨1.2点左右,当时李某花通过微信告诉我说她被人抢劫了,还被人打了,肚子有点痛”。
“2020年9月14日凌晨1.2点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李某花通过微信联系我说她被人打了,…,并且她跟我说那个嫖客没有戴避孕套,在发生完交易后,那个嫖客打了她,并且从她的微信里面转走了700元”。
“李某花说嫖客用手抵住了她的脖子,并且打了她,但是具体怎么打的她没有说。”
2020年9月14日17:00-20:30公安笔录
她说被那个男的打了,那男子还抢劫了她微信上700元,说那个嫖客跟她发生关系没戴避孕套…,李某花跟我说她被嫖客打了,嫖客还压了她的胸口,把她手机上的700元转走。
(2)丘某平(卖淫女)的证词
   2020年9月14日15:35-16:45公安笔录
她说那个男的没有给她钱,还强迫她转了700元钱给她,那个男的还掐了她的脖子,抓了她的头发,那个男的还脚踢了她,但是踢在哪里没有说。
(3)刘某宇(足浴店伙计)公安笔录:
小妹说,刚才跟那个男的发生关系后,那个男的不但没有给钱,没有戴套,而且打了她,将她微信里的700元钱强行转走了。
(4)李某钊(足浴店伙计)公安笔录:
小花到店里后,就告诉我们她刚刚接的那个客人打了自己,并且还强行转走了自己微信里的七百块钱。
小花跟我们讲,那个男子不但没有给钱,还打了她,具体怎么打的,小花也没和我们讲清楚[中法网]。
3、鉴定意见
益公物鉴(法病)(2020)56号
“面部皮肤未见挫伤。颈部及胸部皮肤未见挫伤,胸廓挤压征阴性…背部外观未见畸形,未见皮肤挫伤痕。四肢皮肤未见挫伤,未扪及骨折”。
“左下腹局限性皮下肌肉出血,有生活反应,为生前与一种接触面较光滑的钝性物体接触形成,其损伤轻微”。
鉴定意见证明,包括杨某谕在内的所有嫖客,都没有打李某花。
4、李某花对同事的说词,不可信。
鉴定机构在性交易现场的物品、死者身上物品,以及死者分泌液中,未发现嫌疑人杨某谕的DNA,但发现了多名不明身份男子的DNA。这一点,能够否定李某花所称杨某谕嫖娼时没有戴套的说法。也说明,李某花卖淫后对同伴的说词,并不可信。
(三)依照侦查机关对涉嫌抢劫部分事实的认定,杨某谕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中法网]。
假设杨供述的其“冒充公安、要给李开500元罚单、要李赔偿200元、李分别支付500元及200元”是真实的,杨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且这一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刑事诉讼中也不可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抓嫖”,没收*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抓嫖”、没收*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杨某谕冒充警察进行罚款,但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杨某谕冒充了警察身份,但并未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所以,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杨某谕的行为带有敲诈勒索的性质,但敲诈勒索的入罪起点金额为4000元,所以,杨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法网]。
二、指控杨某谕触犯强x罪,证据不充分,达不到定罪的证据标准。
(一)被强x对象李某花从来没有对任何人说起过,她违背自己的性意愿,被迫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
在没有人被强x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杨某谕涉嫌强x进行侦查,公诉机关以强x罪提起公诉,缺乏法律逻辑。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花与杨某谕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1、侦查阶段(不包括补充侦查期间),杨某谕供述过,他与对方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但后来坚决否认;庭审中也否认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杨某谕曾经供述,其与李发生的第二次性关系,是在其冒充...警察、并一次把李某花从房间窗边拉到床上、一次把李某花从房间外拉回房间以后发生的。
但杨某谕的这一供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证实。
其他证人的证词,没有人听李某花生前说过,她与杨某谕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也没有人听李某花说起过,发生..次性关系时肚子痛,不想继续了。
2、补充侦查期间,公安再次讯问了王某文、刘某宇、李某钊[中法网]。
(1)公安对王某文、刘某宇、李某钊的讯问笔录的内容显示,王某文、刘某宇、李某钊的身份是证人。对证人的调查,应当采取询问的方式。
(2)补充侦查卷中,公安问王某文:李某花是否告诉你在2020年9月13日晚上和那个嫖客发生了多少次性关系?王某文:我认为李某花跟那个嫖客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王某文的证词显然是猜测,不可采信。他并没有听到李某花说与嫖客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可能发生了的第二次性关系违背了李某花的意愿。
杨某谕供述,因李凤身体原因导致非法性交易中止后,李某花骂了他,杨某谕为了壮胆,冒称了...警察,其后可能发生的第二次性关系,也有可能是李某花处于息事宁人的态度,在杨某谕提出要求后,自愿发生的,毕竟李某花做的[www.cn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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