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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刑事律师发表的关于郑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辩护词


凌灿伟律师 四川•达州 阅读:32 次

凌灿伟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凌灿伟接受被告人郑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及次数及金额,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系初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得到了邻居、街坊的认可,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交代自己的罪行,如实揭发同案犯。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第四、被告郑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次犯罪中,被告郑某某的作用不大,一起到被害人销售净水器现场,只是凑热闹,在与被害人的交涉中,基本上没有说什么话,只是站在后面看,偶尔插一句话,也未直接与受害人谈钱的事,未直接接受受害人的财产,且被害人也未直接将赃款交付给被告郑某某,且郑某某分得的钱仅仅为1400元,这些可以从甘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词,以及受害人的陈述中体现出来,被告郑某某在本次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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